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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中共党员(党组织关系在临沂市罗庄区**村党支部),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10月20日分别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金彭牌”正三轮轻轻便摩托车,在临沂市罗庄区**路**路路口东100米路段倒车时,与被害人钱某某驾驶的鲁******号“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抽取戴某某静脉血送检,其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233.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509298****)。

_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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