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111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路**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1****小型轿车在台州市台州湾新区经中路小商品市场路段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中央隔离护栏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戴某某在现场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验,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已赔偿事故造成的中央隔离护栏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事故维修赔偿材料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罗娜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推送电子卷宗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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