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90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户籍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凌晨0时46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驾驶湘******的小车,从长沙市雨花区“聚餐点”饭店出发,沿劳动路、东二环由南往北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洪山路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戴某某酒精含量为85mg/100ml,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员基本信息查询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雨佳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7733****)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