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1〕6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3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玄武区**路**号**幢**室)。被告人戴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08年11月被罚款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驾驶苏AH****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河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江东中路路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5mg/100ml。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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