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镇**村**屯**号。2003年7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06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5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HF****号二轮摩托车沿三水区S269线行驶,去到大塘敬老院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隆才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14578****;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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