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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2时许,酒后驾驶鲁******牌小型轿车,沿莱阳市大郭路由东西行至大郭路18公里440米处时,撞上曲某某停在路边的鲁******(鲁*****挂)重型半挂车。经莱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2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3.理化检验鉴定报告;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明军

检察官助理张勋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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