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4〕38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戴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10日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13时05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马塘镇仁和南路1KM+5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血液,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戴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出具的理化检验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林焱
2014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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