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乡**村**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酒后驾驶浙G78****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香洲区鞍莲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香洲交警三中队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被告人戴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2.书证;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谦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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