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某某部刑诉〔2019〕2925号
被告人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岭脚镇**组**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9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晚上9时46分许,被告人戴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古镇镇**大道与**大道交汇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戴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58*******)。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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