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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经营香厂,户籍地及现住址:江门市新会区******2019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2、3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某某等人在江门市新会区**路**号**楼一出租房设立活动点,作为澳门**“**”新会活动点。2019年2月份开始,由被告人戴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将活动场所转移至新会区**村**座**住宅,以学习弟子规、道德经等国学知识为由组织人员到该活动点学习,借此宣扬会道门“**”,拉拢人员到澳门**加入“**”,求道人数已达104人。该组织设立功能组别和成全组别,功能组别有道务组、班务组、文书组、总务组和公关组等,这些功能组别主要负责该活动点的运营。成全组别有**组、**组、**组、**组和**组等,主要负责联系道亲,通知道亲参加活动。被告人戴某某是道务组的成员之一,道务组负责审批其他组别的活动计划和进行工作督导,任命成全组别的组长和组员,并分配联系道亲的名额给各成全组。被告人戴某某还先后担任成全组别**组和**的组长。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新会区**村**座**和戴某某经营的新会区**镇**香厂进行搜查,查扣了涉案“**”书籍、DVD光碟等物品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租赁合同、收款收据、出入境查询记录等书证;

2、同案人谭某甲、范某甲、陈某甲、伍某某、冯某某、谭某乙的供述;

3、证人林某某、黎某某、汤某某、赖某某、范某乙、梁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吕某某、徐某某、黄某某、单某某、余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简某某、吴某某、陈某甲、谭某丙、关某某、谭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会道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会道门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穗贞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十四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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