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41958********,满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县**镇**村**组81。因涉嫌传播性病罪,2019年11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戴某某在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医院检查出性病梅毒,2019年5月份前后在医院复查确诊。自2019年10月底开始,戴某某在本市市北区河西村500号一出租屋内开始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11月8日16时许,其在与侯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当场抓获。经诊断:戴某某为潜伏性早期梅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燕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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