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同年9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有限公司下班后驾驶悬挂入厂证为**号的两轮摩托车沿**省道从**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麻某某**镇**路段时,与沿该车道对向步行的行人胡某某发生碰撞,胡某某被撞倒在公路上,戴某某连人带车亦倒地受伤,接着倒在道路上的胡某某又被沿**省道从霞山往**方向行驶由曾某某驾驶的粤G9****号轻型厢式货车碾压,造成胡某某在事故中现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戴某某弃车离开,没有报警。戴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4月29日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戴某某已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能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案情,依法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光强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2728****;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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