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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住宁乡市**镇**村。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湘H*****轻型自卸货车从宁乡市老粮仓镇沿G234线往桃江县灰山港镇方向行驶,途径桃江县灰山港镇澄泉湾村路段,因未注意安全,撞到被害人何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何某甲当初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甲符合钝性外力致重型闭合性胸腹部损伤死亡;2019年12月19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在案发现场自动投案。被告人戴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12日共计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赔偿费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何某乙、欧某某、姜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自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郭凯彬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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