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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5********,汉族,大专文化,红安县**总支**,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鄂J****3的白色东风牌小型客车,沿七里坪镇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红坪村路段,车辆驶入该路段左侧车道时遇红安县七里坪镇河西街居民秦某甲驾驶无号牌“圣宝龙”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载乘员秦力栋由北向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秦某甲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乘员秦力栋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7mg/100mL。经红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戴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秦某甲、秦力栋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某立即停车报警和救治伤者,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牌号为鄂J****3小型客车的物证;2.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及收条等书证;3.证人席某某的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6.视听资料;7.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戴某某立即停车报警并积极救助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戴某某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从重情节,具有案发后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卉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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