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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8****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出生地:江苏省灌云县,户籍地:江苏省灌云县**镇**路**号,暂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村**栋**室。被告人戴某某曾因无故殴打他人,于2006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12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7时5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驾驶苏A7****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环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环陵路013号路灯附近,在超越前方同向被害人肖某甲驾驶的南京X6****号电动自行车时,戴某某驾驶的客车车身右侧刮碰肖某甲驾驶的电动车左侧,致肖某甲摔倒且碰到右侧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肖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肖某甲经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2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乙、赵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死亡证明书;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6.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海燕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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