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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000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挖掘机司机,住南昌市新建区******自然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6时30分许,在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武功山大道欣旺花园小区麦莎蒂斯烘焙店门口的人行道上,被告人戴某某驾驶赣A*****小型轿车起步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碾压蹲在车前的被害人舒某某,被害人舒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戴某某于案发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并拨打报警电话。

被告人戴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十八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臧菁

2020年7月1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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