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湖南**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6时26分许,被告人戴某某启动由西往东停放于长沙市开福区北二环三汉矾桥东口桥下南侧辅道的湘******号大型普通客车(***路公交车),后在车辆未熄火及未采取驻车制动措施的情况下,被告人戴某某下车离开车辆,因被告人戴某某不按操作规范驻车及驾车忽视安全等原因,发生湘******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溜车,与在此路段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卫工肖某乙全身体相撞后车辆冲上人行道与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树木受损,被害人肖某乙全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福大队调查后认定,被告人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戴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肖某乙全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投案经过、户籍信息、当事人驾驶证、车辆等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肖某甲、黄某某证言;3.被告人戴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被害人肖某乙全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肖某乙全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金戈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518****)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