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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1081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住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戴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巢湖市中垾镇王庙路自南向北行驶。17时50分许,当其行驶至井泉村路口时,因疏于观察,碰撞到自南向北行走的被害人陶某某,造成陶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戴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吴某某驾驶皖******号小型客车追赶戴某某并将其拦停,后将其带回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陶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戴某某赔偿被害人陶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9万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津津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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