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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192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623450分,被告人戴某某驾驶冀G*****G****挂半挂车,沿国道110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土默特左旗段578公里+100米处,因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与前方同向行驶骑电动自行车左转弯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尸检)字[2020]1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鉴定:李某某系由于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开放性损伤及颈部损伤而死亡。

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土默特左旗大队公交认字第【202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戴某某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过错严重,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过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牛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戴某某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等;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平

检察官助理:郭志军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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