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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二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居委会**河北**号。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嫌疑,于2018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县**镇**村**。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嫌疑,于2018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戴某某从本市华强北各商店以低价购进OPPO系列的翻新机、包装盒及配件等,并雇佣被告人周某某在坪山区碧岭田村路28-1号304房对翻新手机进行调试,恢复出厂设置、贴膜包装,然后在网上以新机对外销售。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戴某某、周某某在本市坪山区碧岭田村路28-1号304房被抓获归案,当场缴获仍未出售的OPPO R9和OPPO R11系列的翻新机82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227元) 。  

另查明,被告人戴某某、周某某经营的名为“咖啡屋顶顶”的网店从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9月1日共销售OPPO 系列手机就有98台,金额为人民币1604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手机、翻新工具等;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商标注册证、手机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19年1月10

附:

    1.被告人戴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碟壹张;

3.量刑建议书;

4.涉案的翻新手机82部、自用手机2部、包装工具2个、商标1批、包装盒10个随案移送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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