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035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在东莞市**镇**公司工作,住东莞市**区**园**栋**号(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梅学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戴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现场及网络的方式承揽被告人钟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的居住证代办业务,并收取费用从中牟利,然后通过微信或QQ将他人办理居住证的资料发给同案人员袁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另案处理)办理,每张给予袁20-200元不等的好处。2018年2月起,袁某某将收取戴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后两人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另案处理)等人的居住证代办业务,伙同同案人员刘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另案处理)一起通过时任寮步公安分局泉塘派出所井巷警务区负责居住证办理业务的辅警罪犯卢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刑)利用操作办证系统的职务便利违规办理居住证。至案发,戴某某通过袁某某共为他人违规办理广东省东莞市居住证约600张,从中获利约18000元。
2019年11月23日,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缴获的手机、居住证等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调查函、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韩某某、卢某某、钟某乙、钟某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员卢某某、袁某某、刘某某、钟某甲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无视国法,买卖可以用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伍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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