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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里**排**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戴某某在明知外省市人员谭某某不符合天津市海河英才人才引进政策情况下,为赚取提成,将谭某某介绍给平某某(另案处理),平某某从谭某某处收取代理费人民币20万元,通过他人从北辰区行政许可中心负责海河英才人才引进政策的原公安北辰分局民警吕某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天津市户口准迁证,后谭某某持准迁证办理了天津市户口。戴某某从平某某处获取提成人民币4000余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准予迁入证明存根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被告人戴某某的辩护人,张自强,天津市翠亨律师事务所,1382123****;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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