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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黄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六二”,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村民,住该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31987********,壮族,初中文化,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镇**村村民,住该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7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戴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预谋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同年6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受戴某某指使,利用戴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以宝顺公司名义给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路******号楼****室的山东******有限公司会计齐某某拔打电话,诱骗齐某某加戴某某为QQ好友。随后,戴某某冒充该公司负责人侯某某,以合同无法签订需要支付退款为名安排齐某某向其提供的户名为王某某的个人账户转款2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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