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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陆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828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10115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在**路**弄**号**室,现住**镇**路**弄**号**室。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10102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在**镇**村**队**号,现住**路**弄**号**室。2008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三名被告人,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陈某某对本案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中、2020年1月起,被告人戴某某、陈某某、陆某某预谋后,在微信、“闲聊”、“与你”APP平台组建“闲着聊聊天”、“飞飞敲马”、“飞飞搓花”等网络麻将群,后召集参赌人员三十多人进入“明星麻将”APP,在其组建的亲友圈内以网络麻将的形式参与赌博,并从每局中抽取6元至15元不等的台费牟利,共获利10余万元三人分赃,被告人陆某某获利50310.5元、被告人戴某某获利3354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获利16770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戴某某、陈某某、陆某某的身份情况。

2、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戴某某、陈某某、陆某某的到案情况。

3、公安机关在微信支付的清点记录情况,证实被告人戴某某、陈某某、陆某某收取台费牟利并分账的情况。

4、参赌人员张某某、龚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证实参赌输赢的情况。

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处罚的情况。

6、相关参赌人员及支付宝、微信的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之间和赌博参赌人员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情况。

7、被告人陆某某愿意全额退赔犯罪数额的承诺书等,证实被告人陆某某认罪态度及愿意退赔的情况。

8、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场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陈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戴某某、陆某某、陈某某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3**-20****36)、陆某某(108-20****34)、陈某某(1**-20****24)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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