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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罪)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1、被告人戴某某,男,中共党员,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逮捕于同月22日依法执行逮捕。

2018年2月12日因赌博(组织者)被镇雄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1500元处罚。2019年9月在罗坎镇李子电站废弃房里赌博后逃逸(同案已被起诉)。

2、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花园**组**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月22日依法执行逮捕。

2019年9月因赌博被镇雄县公安局罗坎派出所处罚款500元,收缴赌资100元处罚。

3、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路**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月22日依法执行逮捕。

2019年9月因赌博被镇雄县公安局罗坎派出所处罚款500元。

4、被告人杜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投案自首,同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月22日依法执行逮捕。

5、被告人杜某乙,曾用名杜永胜,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无业,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投案自首,同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月22日依法执行逮捕。

6、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雄县公安局于同月22日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2月因赌博被镇雄县公安局处罚行政拘留五日。

7、被告人王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月22日依法执行逮捕。

8、被告人高某某,绰号高雄咡,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号**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月22日依法执行逮捕。

9、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号**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月22日依法执行逮捕。

2017年8月因赌博被镇雄县公安局盐源派出所处罚罚款500元。

10、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月22日依法执行逮捕。

11、被告人胡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28日依法执行逮捕,因重大疾病于2020年3月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5月因赌博被镇雄县公安局处罚罚款200元。

12、被告人杜某丁,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28日依法执行逮捕。

13、被告人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1日投案自首,同日被雄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哺乳自己不到一周岁婴儿,于2020年3月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14、被告人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3********,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月22日依法执行逮捕。

2003年6月12日因运输毒品及贩卖毒品罪在昆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经三次减刑四年后,于2012年9月30日释放。2020年1月2日因本案投案自首。

15、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组**号**号,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投案自首,同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同月22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医疗监管区(365医院)。

2007年在浙江省金华市因抢劫罪被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8年10月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至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戴明伙同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高某某、余某某、胡某某、黎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杜某甲、刘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筒子二八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邀约盐源镇、罗坎镇、碗厂镇的三十余人参与赌博。事先联系好赌博地点后,邀约参赌人员到赌博地点附近,安排被告人杜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微型面包车接送参赌人员,安排人放哨。赌博过程中戴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杜某甲负责抽头,将抽得的水钱交由被告人胡某某和杜某乙保管,被告人付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在逃)在赌场上放贷提供赌资,按百分之三收取利息,利息由水公司负责支付,并安排人放哨,赌博结束后,戴某某组织分配在赌场上抽头渔利的水钱,除去发给参赌人员的小费、开车去赌场的人的车费、看哨的哨兵费、提供场所地费以外,按三股账分配水钱,罗坎镇有王某甲、陈某某、杜某甲分一股,戴明某某、李某某、余鹏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黎某某等人分两股。

先后在1、盐源镇木歪村河边组黎某某家,2、盐源镇蓼叶村花鱼孔组刘某某家,3、盐源镇盐溪村花红组严某某家(木架山附近),4、盐源镇杉树坪村长坡湾组王某E家,5、盐源镇蓼叶村大溪坡组杨某某家,6、罗坎镇花园村太平组王某D家(燕子溪遂道附近),7、盐源镇干河村下铧铁组刘某甲家等地点临时设置赌场聚众赌博,2019年12月18日凌晨0时许,戴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陈某某、王某甲、杜某甲、杜某丙、杜某乙、胡某某、付某某、高某某等人正在盐源干河下铧铁组刘某甲家中进行赌博时,被盐源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缴获现场赌资159561元,其中无名赌资137900元。2020年1月2日,刘某某、黎某某、杜某甲、杜某乙主动投案自首。2020年3月1日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杜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高某某、余某某、李某某、黎某某、刘某某、付某某、胡某某、杜某乙、杜某丙的供述,2、证人管某某、杨某甲、熊某某、陈某某、杨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实,3、辩认笔录,4、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除戴某某外其余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戴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杜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高某某、余某某、李某某、黎某某、刘某某、付某某、胡某某、杜某乙、杜某丙等人以开设赌场的方法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戴某某属主犯且不认罪,态度恶劣,应当从重处罚。其余十四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戴某某为组织者,为主犯,且认罪态度恶劣,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徒刑,并处罚金;其余为从犯,其中王某乙、王某丙、余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陈某某建议判处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杜某丙、胡某某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杜某甲、杜某乙虽投案自首但并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某某虽然没有投案自首,但如实供述了部犯罪事实,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黎某某、刘某某、付某某三人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对三人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方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等人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365医院、被告人付

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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