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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王某某、孙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16年10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村**号。2013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2月19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5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村**号。2011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5日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月5日因涉嫌包庇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0时许,因被害人刘某某到莱州市**街“****”接杨某某一事,被告人戴某某、孙某甲等与刘某某发生纠纷,后在莱州市**街**店对面,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戴某某、孙某甲的指使下,驾车逆向将刘某某的鲁******保时捷卡宴越野车撞停,后被告人戴某某、孙某甲等采取持甩棍砸、拳砸、脚踢等方式,将刘某某车车门玻璃及后挡风玻璃等多处砸坏,并致驾车的李某某头部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被砸保时捷卡宴越野车损失价值人民币550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等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孙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君萍

检察官助理:彭伟洁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孙某甲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27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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