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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224号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小丹军”,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销售,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戴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4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8年12月17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4月21日止。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狗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06年10月27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5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伙同王某某以被害人王某乙在麻将馆内诈赌赢钱为由,将王某乙带至丹阳市折柳东野田村附近的路边,采用言语威胁的手段向王某乙敲诈勒索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退赃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景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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