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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潘某某赌博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因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戴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镇**街**号。因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戴某某赌博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戴某某在平江县**镇**街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收受码民童某某、李某甲、江某某、李某乙等人的投注,其中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发挥**!”微信号“wxid******”) 收受上述人员投注共计60245元。戴某某将从他人处收受的地下六合彩投注报给上线被告人潘某某,通过从潘某某处获取投注金额12%的“水钱”获利。

上述期间,被告人潘某某明知被告人戴某某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仍收受其投注。其中,潘某某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微信号“wxid******”)收受戴某某(微信昵称“人生******”,微信号“wxid******”)投注80660元,通过支付宝(账号“1******”) 收受戴某某(账号“1******”)投注1万元,共计90660元。潘某某通过“坐庄”获利。

2019年11月10日晚,被告人戴某某在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码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聚众博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

检察员:林江毅

2020年7月7日

附:

    1.两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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