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惠东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惠东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钟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惠东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惠东县**镇,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林某某、钟某某、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某某、林某某与邱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在戴某某位于大岭街道**一自建楼5楼的住房中、被告人沈某某位于惠东县大岭街道**一集资房2楼201号的住房中及蔡某某发(另案处理)位于大岭街道**对面果场三个地方轮换开设赌博“暗堡”赌场,其中戴某某作为“堡官”负责坐庄打堡,戴某某聘请林某某做“堡利”负责赔付赌客赌资,每天支付林某某200-300元人民币报酬,然后庄家按进行赔付和抽水获利。在沈某某位于惠东县大岭街道**百货旁一集资房2楼201号的住房中设赌后,戴某某都会给沈某某500元人民币作为场地费。2020年1月17日晚上,戴某某与被告人钟某某合股在惠东县大岭街道**对面果场坐庄做堡官设赌,其中钟某某占股20%,戴某某占股80%,两人当晚共赢得29000元人民币,钟某某按股份分得5800元人民币,戴某某按股份分得23200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9日凌晨,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惠东县大岭街道办**变电站对面果场查获被告人戴某某、林某某、钟某某、沈某某等涉赌人员共16人,现场缴获赌具“暗堡”及赌资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林某某、钟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林某某、钟某某、沈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远平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钟某某、林某某、沈某某现均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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