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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朱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3089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4********,户籍在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2010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戴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57********,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号。

被告人朱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9********,户籍在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

上述三名被告人于2019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戴某某、朱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戴某某、朱某乙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起,被告人朱某甲伙同被告人戴某某,在本市中谊路888弄36号2楼二人开设的棋牌室内以“斗牛”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牟利。被告人朱某甲在赌场内负责召集赌客、管理赌场,被告人朱某乙在赌场内负责收取庄家赌博盈利的窑花。

2019年5月6日0时许,民警在上址查获正在赌博的徐某甲、樊某某应、王某甲、叶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当场抓获三名被告人,并查获赌博用麻将筒子牌一副、骰子二个,赌资人民币15,400元。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三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某甲、樊某某、王某甲、叶某某、王某乙、徐某乙、封某某、包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当日中谊路888弄36号2楼被告人开设的棋牌室内进行“斗牛”赌博活动,后被查获的事实;部分证人指认被告人朱某甲、戴某某开设赌场,被告人朱某乙收取“窑花”的事实;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中谊路888弄36号房屋的租赁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当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涉案赌具、赌资的查获处理情况及现场情况;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4、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甲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朱某甲、戴某某、朱某乙的供述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戴某某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朱某乙为赌场开设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甲、戴某某、朱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戴某某、朱某乙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乙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绍民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戴某某、朱某乙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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