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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曹某甲赌博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8年6月2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曹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28日至9月26日;自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14日至8月28日;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戴某某自2017年10月开始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收取“地下六合彩”码单,再将收得码单报给李某某(已判决)及微信号为“冰某某”的人(待查),从中赚取12%的手续费用,被告人曹某甲作为其下线收受码民曹某乙、康某某等人的码单后全部报给戴某某,报给戴某某的码单金额总计十万元左右,戴某某支付给曹某甲10%的手续费用。

综上,被告人戴某某获利2000元左右,被告人曹某甲获利10000元左右。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曹某甲被抓获归案,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8年8月30日,民警根据线索,在**镇**村一池塘边抓获被告人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曹某甲使用的手机;2.账本、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曹某乙等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搜查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上的“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曹某甲、戴某某均系主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戴某某系主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曹某甲系主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玉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曹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曹某甲1827383****,戴某某1511581****。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内附案卷材料)。随案移送手机1部、U盘1张、光盘1张。

    3.被告人曹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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