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吴某甲等诈骗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2********,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任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4********,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2009年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 年1 月9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 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3********,汉族,广东省茂名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2020 年1 月9 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 2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吴某甲、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0份起,被告人戴某某、吴某甲、徐某某伙同吴某乙、阿某某(二人在逃)多次在海口市区各大医院附近或人员众多的市场附近搭讪老年人,互相配合以推销包治百病的“神药”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

2019年11月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戴某某、吴某甲、徐某某与吴某乙、阿某某等人来到海口市人民医院附近的美兰区人民大道嘉汇广场处,由吴某甲摆摊卖竹黄、女贞子、海龙、木瓜干等物品为主的“神药”,戴某某、徐某某与吴某乙、阿某某相互配合,以吴某甲出售的药能够治疗被害人韩某某的疾病为由,骗取韩某某人民币7200元。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戴某某、吴某甲、徐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从被告人戴某某、吴某甲、徐某某处缴获竹黄、女贞子、海龙、木瓜干、手机、现金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72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指认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转账凭证及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的报案与陈述;

3.被告人戴某某、吴某甲、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吴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吴某甲、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672****;吴某甲、徐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