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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一部刑诉〔2020〕1344号

被告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杭州市**佳苑**期**-**-**。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杭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镇**社**号,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甲、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刘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戴某甲、刘某甲在本市拱墅区万融城*幢****室成立杭州蓝海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募尚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工作人员。被告人戴某甲、刘某甲在明知客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通过公司智能电话机器人、网关“猫池”、VOS系统为客户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向不特定的多数对象拨打电话,并被用于实施诈骗。经查,自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戴某甲、刘某甲使用的网关等设备,关联电信诈骗电话拨通29名被害人手机,后以办理金融贷款、注销贷款账户等诈骗手法,造成上述被害人被骗84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30日下午,被害人贾某某在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锦湖多层西区****家中接号码17006****35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5200元。

2.2020年3月4日中午,被害人徐某某在江苏省镇江市新区平昌新城新乐苑**栋****室接号码16218****67、16217****92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13200元。

3.2020年3月4日下午,被害人刘某乙在陕西省忻州市神池县龙泉镇接号码16218****50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12000元。

4.2020年3月4日下午,被害人王某乙在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大效村**号接到号码为16230****08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6000元。

5.2020年3月6日下午,被害人曾某某在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室接到号码为16218****52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26520元。

6.2020年3月5日,被害人丰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某某路***号**室接号码16218****70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26580元。

7.2020年3月5日上午,被害人何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桑园新村一街*号出租房接号码16218****72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3000元。

8.2020年3月7日下午,被害人胡某甲在上海市静安区接号码16218****67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85105.4元。

9.2020年3月6日下午,被害人周某某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号某家园接号码为16218****68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4000元。

10.2020年3月6日下午,被害人张某乙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丰宁德尚小区*号楼***室接到号码为16218****63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43 613元。

11.2020年3月6日下午,被害人胡某乙在湖北新冶钢钢研所办公司接电话16218****62,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20580元。

12.2020年3月6日下午,被害人林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艮园小区****接到号码为16218****70的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9320元。

13.2020年3月6日下午,被害人连某在山东省临朐县寺头镇南崔木村**号号码为16218****68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4000元。

14.2020年3月6日下午,被害人李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接刀号码16218****67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10000元。

15.2020年3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耿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接到号码为17006****37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14900元。

16.2020年3月10日下午,被害人黄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梦圆街,接到号码为17006****06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4000元人民币。

17.2020年3月10日上午,被害人吴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接到号码17006****57的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36000元。

18.2020年3月10日下午,被害人任某某在济南市槐荫区省立医院西院接号码17006****41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52895元。

19.2020年3月10日下午,被害人卞某某在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号某所接到号码17006****05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22000元。

20.2020年3月11日下午,被害人沈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市地街某公司内接到17006****43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25500元。

21.2020年3月11日19时许,被害人刘某丙在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杨柳庄镇刘家庄村接到号码为17006****08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5000元。

22.2020年3月11日上午,被害人吴某乙在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清泉镇安居小区六号楼2单元502室接到号码为17006****38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20360元。

23.2020年3月11日下午,被害人覃某某在柳州市柳南区飞鹅路**号佳利西区宿舍*栋*单元***号家中接到号码为17006****13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35000元。

24.2020年3月11日下午,被害人王某丙在四川省乐山市接到号码为17006****12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13000元。

25.2020年03月11日下午,被害人王某丁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办事处南站新村77幢508号接到号码为17006****05、17002****74、17006****08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86290.77元。

26.2020年3月11日下午,被害人毛某某在南昌市生米镇万达城某目部接到号码为17006****36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30900元。

27.2020年3月11日中午,被害人雷某某在四川省南充市接号码17006****07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29996元。

28.2020年3月11日下午,被害人兰某在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接号码17006****09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35000元。

29.2020年3月11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戊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奎屯垦区某某小区接号码17006****05电话,被对方以办理网络贷款业务为名骗取人民币162497元。

2020年3月20日,民警在本市拱墅区万融城*幢***室将被告人戴某甲、刘某甲抓获,并在该处扣押到大量电话卡(含电话卡壳)、话务终端服务器8台、华为笔记本电脑1台、DELL笔记本电脑1台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金色苹果手机1部、小米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书证;

2.手机、电话卡、话务终端服务器等物证;

3.被害人施某某、任某某、兰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胡某丙的证言;

5.同案人员张某甲、王某甲、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戴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电子勘验、远程勘验笔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刘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通道等帮助,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甲、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佳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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