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戴某某、刘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卫检公诉刑诉〔2018〕109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71********,汉族,高中文化,河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籍贯河南省**县,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广场**号楼**室。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7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平顶山市中心体校职工,籍贯河南省郏县,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南**号院**号楼**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31964********,汉族,高中文化,河南**有限公司总经理,籍贯河南省**县,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庄大队**号。

被告人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11197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河南**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籍贯河南省平顶山市,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路**村**组**号。

上述四被告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刘某某、陶某某、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3月30日已告知集资参与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4月2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被告人戴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陶某某商议后,在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北段**广场一楼,以对外融资为目的,共同成立了河南**有限公司,戴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刘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股东,陶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并聘任被告人勾某某为财务总监。在2010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河南**有限公司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投资其他企业开发的实体项目为名,采取公开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利率为1.5%至1.8%不等的高额月息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吸收存款。经河南世纪联合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截止2016年12月31日,河南亿信投资担保公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2,351,704,088.27元(已经扣除重复本金),涉及人数4807人,未兑付金额202,448,109.19元(已剥离利息),涉及人数77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刘某某、陶某某、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戴某某、刘某某、陶某某 、勾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海玲

检  察  员:张 辉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附:  

1、​ 被告人戴某某、刘某某、、勾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 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宝丰看守所;

3、​ 移送侦查卷宗共计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