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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方针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8683号

被告人戴方针,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23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5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4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10月14日刑满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方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时,被告人戴方针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戴方针在乐清市柳市镇桥前村柳翁东路575号门口,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及车上两个文件柜,后将该车骑到柳市镇前横村田间小路边将5个电瓶拆走,将车架和文件柜丢弃于原地。现电瓶三轮车车架和文件柜已由被害人找回。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车和车上两个文件柜价格为3818元。

2.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戴方针在乐清市柳市镇社头村社西路36号对面的空地处,窃取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该车不予价格认定),后将该车骑到柳市镇前横村田间小路边将5个电瓶拆走,将车架丢弃于原地。现电瓶三轮车车架已由被害人找回。

3.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戴方针在乐清市七里港项浦埭村港浦东路附近,窃取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及车上瓷砖,后将车骑到项浦村附近将4个电瓶拆走,将车架及瓷砖丢弃于原地。现该电瓶三轮车车架和瓷砖已由被害人找回。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轮车和车上瓷砖价格为51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票据、照片、价格认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方针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方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方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方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方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方针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部分被盗财物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方针有期徒刑九个月(漏罪),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沛

检察官助理:何兴宝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方针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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