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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戴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戴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路**附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月2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4日至4月12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13时许,吸毒人员谢某某用微信给被告人戴某转账700元,要戴某帮其购买毒品。但随后谢某某又表示其只购买500元毒品,并从戴某处拿回了200元现金。当晚,被告人从其上线处购买来毒品后,将价值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了谢某某,从中获利150元。次日,戴某、谢某某均被民警抓获,民警从戴某的女式包内缴获了白色晶体物5包(净重2.89克),从谢某某的身上缴获了白色晶体物7包(净重1.34克)和红色粉末物8包(净重0.09克)。

经鉴定,从被告人戴某处缴获的白色晶体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谢某某处缴获的白色晶体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粉末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从戴某处扣押冰毒5小包、从谢某某处扣押冰毒7小包、麻古粉末8小包;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戴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表、尿检照片、郴州市看守所健康检查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称重、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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