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8〕410号
被告人戴建国,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栋**单元**号。2014年2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9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建国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戴建国在其上线“李老二”处购买毒品,交易成功后,戴建国在贵阳市南明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其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包,经称量,净重为10.01克。经鉴定,上述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建国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筑)公(禁)检(毒)字【2017】1919号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建国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戴建国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戴建国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