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戴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戴某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2月24日被常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戴某明知 “阿某”欲销售给其的象牙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两次与“阿某”商定由“阿某”安排人员将该批象牙从越南绕关运输进境,并运至江苏省常州市戴某指定地点,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被告人戴某经与“阿某”商议,由“阿某”安排人员将共计36段、重291.32千克的象牙绕关偷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2018年12月27日,由黄某某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将该批象牙运输至戴某指定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国际**期”,被告人戴某一方与黄济喜一方在常州市武进区**大浴场地下车库完成象牙交接。后戴某将该批象牙销售牟利。
2. 2019年2月,被告人戴某经与“阿某”商议,由“阿某”安排人员将共计34段、重272.04千克的象牙绕关偷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2019年2月24日,由黄某某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将该批象牙运输至戴某指定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国际**期”,被告人戴某一方与黄某某一方在常州市武进区**大浴场地下车库完成象牙交接。被告人戴某等人在向其店铺搬卸象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现场查扣的34段象牙均为现生象(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
上述两批走私入境的象牙共计70段,重563.36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2347.3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扣的象牙等物证;
2.人口信息登记表、护照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戴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西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海关缉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明知象牙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自境外向他人购买并在境内销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春
2019年9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戴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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