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戴小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里**乡**村**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4年4月被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又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6月被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再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5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5日,叶某某、张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一起驾车至江西省抚州市祥和家园小区,在高速路上电话联系被告人戴小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事宜,双方谈好毒品价格及数量后,由叶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2800元(以下均指人民币)毒资给被告人戴小某,后在祥和家园小区的麻将馆内进行交易,被告人戴小某当场将8个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叶某某。
2.2019年3月21日,陈某某(已行政处罚)与张某某一起驾车至江西省抚州市一小区内,经张某某与被告人戴小某电话联系好毒品价格及数量后,由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某1600元,再由张某某转账给被告人戴小某,后被告人戴小某将2个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某、陈某某。
3.2019年8月7日,张某某欲到被告人戴小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遂通过叶某某帮忙联系被告人戴小某。叶某某在义乌电话联系被告人戴小某,双方谈好毒品价格及数量后,由叶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900元毒资给被告人戴小某购买5个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戴小某将5个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某。
4.2019年6月至7月期间,程某某在江西省抚州市祥和家园小区祥和超市门口,多次通过微信转账从被告人戴小某处购买毒品,具体如下:2019年6月6日,被告人戴小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给程某某;2019年6月8日,被告人戴小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给程某某;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戴小某以5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给程某某;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戴小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给程某某;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戴小某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给程某某;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戴小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给程某某;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戴小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给程某某;2019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戴小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给程某某;201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戴小某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片剂给程某某。
201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祥和家园小区一棋牌室内抓获被告人戴小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释放证明材料、扣押笔录、微信流水整理、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程某某、支某某、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戴小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小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小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超华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戴小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36*******;
2.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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