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61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诈骗罪于2008年9于1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诈骗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戴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倪某甲,戴某某谎称博罗县**街道办**村**小组山上的100多棵桉树是其本人的,二人商谈好以14000元人民币交易并签订简单合同。当天,倪某甲通过其侄女倪某乙微信支付了4000元给戴某某,后倪某甲又分三笔支付了6000元。同年5月12日,倪某甲开始依照合同约定砍伐桉树,5月14日,树主戴某某发现其种植的桉树被砍,阻止工人继续砍伐,倪某甲发现被骗后报案。2020年1月14日博罗县公安局通过便衣伏击在博罗县**街道**公司抓获被告人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冰
检察官助理 张美琪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在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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