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社区居委会**巷**号,捕前住广东省广州市**区**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戴某某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冒充海口市琼山**宠物店老板,以投资雅美特品牌狗粮海南省销售代理权营利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等6人共计人民币91.2435万元,用于个消费和偿还高利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戴某某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期间,冒充海口市琼山**宠物店老板,以投资雅美特品牌狗粮海南省销售代理权营利为由,骗取被害人方某某共计人民币8.8万元。
2.被告人戴某某于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冒充海口市琼山**宠物店老板,以投资雅美特品牌狗粮海南省销售代理权营利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人民币21.1057万元。
3.被告人戴某某于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冒充海口市琼山**宠物店老板,以投资雅美特品牌狗粮海南省销售代理权营利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共计人民币1.7万元。
4.被告人戴某某于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冒充海口市琼山**宠物店老板,以投资雅美特品牌狗粮海南省销售代理权营利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共计人民币14.1858万元。
5.被告人戴某某于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冒充海口市琼山**宠物店老板,以投资雅美特品牌狗粮海南省销售代理权营利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28.13万元。
6.被告人戴某某于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冒充海口市琼山**宠物店老板,以投资雅美特品牌狗粮海南省销售代理权营利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共计人民币17.3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寄押人员凭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转账流水账目、营业执照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雅美特品牌狗粮海南省销售代理权营利为由,骗取方某某等6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1.2435万元,用于个消费和偿还高利贷,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艳
书 记 员:梁 玲
2020年4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戴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