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454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射阳县**镇**村**组**号。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1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谎报警情,于2014年10月1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诈骗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8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7月8日、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7日、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2014年11月10日,射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在沈海高速射阳境内陈洋高速口查获29.83吨汽油,并在同日将该批汽油存放于被告人戴某某实际经营的射阳县**加油站内。经检测,该批汽油不符合GB17930-2013《车用汽油》标准规定的要求。2014年11月13日,射阳县公安局对“2014.11.1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告知戴某某不得对该批汽油以变卖、转移等方式进行处置。2015年4月,被告人戴某某擅自以加油机零售的方式将该29.83吨汽油进行变卖。目前,“2014.11.1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诉讼程序仍未终结。
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茅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二、诈骗罪
2017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戴某某以虚假购买燃料油为名,利用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问题油品,以油品被查封,拒付货款、逃避支付货款等方式实施诈骗作案2起,共骗得被害单位山东枣庄**燃油能源有限公司、盐城**有限公司燃料油共计95.94吨,价值人民币530905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2日,被告人戴某某虚构与山东枣庄**燃油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真实市场交易购买燃料油的事实,在交易前已和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反映将有不合格油品要运到**加油站,请工作人员届时前往查处。5月4日,该公司派业务员孔某某将32吨燃料油运到射阳,戴某某安排将燃料油卸到**加油站油罐内,该油罐内原本就有约4吨左右的油水混合物。在卸油过程中,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范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并未让孔某某停止下油,在油卸结束后,对油罐进行了封存。5月5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已有其他油水混同的情况下对涉案油品进行了抽样,抽取的样品用车用柴油和船用燃料油的标准进行检验,均不符合GB要求。同年6月1日,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油品进行解封并取出予以扣押,扣押运走 4.11吨油。在此期间,被告人戴某某已将涉案油品变卖了18吨。后戴某某以涉案油品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孔某某货款,实际骗得燃料油27.89吨,每吨价值4640元,共计价值129410元。
2.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戴某某虚构与盐城**有限公司进行真实市场交易购买燃料油的事实,在该公司法人周某某安排将第一车33.05吨燃料油运送卸载到**加油站油罐内后,戴某某找他人配棚欺骗周某某无法现场结账,打了借条给周某某,并虚假承诺和次日继续运送来的第二车燃料油一同结账。2017年12月8日,周某某将第二车35吨燃料油运送卸载到**加油站油罐内后,戴某某以不接周某某电话、换手机卡等方式逃避支付货款,共计骗得该公司燃料油68.05吨,每吨价值5900元,共计价值401495元。周某某意识到被骗,于当日晚安排公司人员抽回了部分燃料油。
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向盐城**有限公司退出了人民币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韩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孔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丽丽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现被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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