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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戢小东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戢小东,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四川省简阳市********号;2010年12 月因抢劫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1月因盗窃罪被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 月因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8年5月因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戢小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0日14时过,被告人戢小东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柏合镇东山国际H区,以技术方式开锁进入**栋单元**号汪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放在住宅主卧衣柜抽屉的1000余元纪念币现金,一条金项链、一条菩提手链,一条石榴石手串盗走。后其销赃至成都市武侯区锦阳商厦附近回收贵金属及电子产品的商贩处,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后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金项链进行鉴定,被盗金项链市场价值1934 元,一条菩提手链,一条石榴石手串因未提供发票未作鉴定。

2、2019年11月11日16 时许,被告人戢小东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镇**区,以技术方式开锁进入**栋** 单元**号胥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屋内放在卧室衣柜抽屉中首饰包括3条项链和2个戒指盗走。后去成都太升南路一回收金银首饰的流动摊位销赃耗用。

3、2019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戢小东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怡和新城E 区,以技术方式开锁进入**栋**单元** 号代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放在该屋内的100元现金,一部“佳能”照相机、一条黄金项链、一条彩金项链、一只黄金戒指、一只铂金钻戒盗走。后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进行鉴定,被盗“佳能”相机市场价值1780元,被盗一枚足金戒指市场价值1545元,被盗一条黄金项链市场价值1644 元,被盗一条彩金项链市场价值199 元,被盗一个黄金坠子市场价值250 元,铂金钻戒未予鉴定。

4、2019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戢小东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怡和新城E 区,以技术方式开锁进入**栋**单元** 号唐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放在其卧室衣柜抽屉内的1000余元现金盗走。

5、2019年11月26日中午,被告人戢小东窜至成都龙泉驿区双龙路388 号居民小区,以技术方式开锁进入**栋**单元**号江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放在屋内的一部香槟“OPPO”手机、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手表,一只黄金戒指、四条项链、一对耳钉盗走。后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进行鉴定,被盗一部OPPO手机市场价值280元,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市场价值1050元,被盗一条银项链市场价值68 元,被盗一块罗西尼手表币场价值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戢小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本院所建议刑罚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戢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戢小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组,提讯证1张,散件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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