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戚某甲(曾用名戚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花园**栋**门**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2月1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5日,戚某甲为向郭某某借款伪造其朋友杜某某位于滦南县倴城镇**小区**处的房产证,并将假房产证抵押到郭某某处,从郭某某处借款366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短信息截屏记录、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借条复印件、欠条复印件、伪造的房屋产权所有证原件等;
2.证人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戚某甲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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