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戚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里**-**。2019年9月3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戚某甲使用事先伪造的其妹妹戚某乙的临时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让其妻子阎某某(另案处理)冒充戚某乙,在天津市滨海公证处办理本市河西区**里**门**-**号、**里**门**-**号两套公有住房过户的公证手续。后被告人戚某甲利用公证材料欲将**里**门**-**号公有住房转让,被戚某乙发现后报警。
民警经工作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侦查。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戚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证材料等书证;
2.证人阎某某、戚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甲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戚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康蕊
检察官:王 强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戚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里**-**。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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