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2时38分许,被告人戚某甲驾驶粤AV7****号小型越野客车载着黄某某,由新兴县城往**镇方向行驶,途致新兴县省道S113线131KM+100M(**镇**村附近)路段处时与行人梁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梁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戚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当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戚某甲到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戚某甲在这宗事故中的行为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严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甲、黄某某在这宗事故中的行为无过错,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戚某乙、梁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简海贤
附:
1.被告人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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