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湾**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告人戚某某伙同何某某(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林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展某某(另案处理)合伙成立安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15年5月,被告人戚某某伙同何某某、吴某某、林某某、马某某、展某某又成立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戚某某等人以扶持凤阳县**村**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新三板上市为由,以安徽**投资管理中心和北京**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融资平台,承诺投资者年化利率为14%至20%不等的利息回报,以宣传册、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出售凤阳县**村**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9年8月14日,经安徽天成司法鉴定所鉴定,涉及投资人103人,安徽**投资管理中心在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实际吸收公众存款9506660元,期间以还本付息方式共返还投资人金额557779元,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7月17日,通过吴某某账户返还惠某某10072元,返还刘某某11800元,合计返还669651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88370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社会危险性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私营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等工商资料、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马某某的农业银行和徽商银行流水明细,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专项审计报告及调整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伙同他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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