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戚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建德市委员会**原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路**幢**室,住建德市**街道**幢。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建德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19日、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戚某某在担任中共建德市**部(以下简称市**部)部委成员兼财务会计(包括本级工会会计)及受市**部的委派,担任建德市**会(以下简称市**会)秘书长兼财务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以虚列人员或者事项、虚增支付金额或者票据重复列支的方式,虚报冒领慰问补贴费、奖金和项目经费等,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286244元,用于个人炒股和日常消费。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戚某某分52次套取市**部本级(含工会)公款计576355元,其中:
1.2015年1月,被告人戚某某以“重点**对象生病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列诸某某、方某某等二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2000元;
2.2015年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重点**对象生病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列章某某、余某某等二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2000元;
3.2015年3月,被告人戚某某以“重点**对象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中虚增汪某某的慰问费2000元,套取公款2000元;
4.2015年5月,被告人戚某某以“重点**对象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列汪某某、余某某、唐某某、马某某等四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4000元;
5.2015年6月,被告人戚某某以“中国民主建国会(以下简称民建)建德市**支部2014年度宣传橱窗广告制作等支出”为由,将该笔广告宣传补助费用发票等重复列支,计套取公款5000元;
6.2015年7月,被告人戚某某以“重点**对象生病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列陈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4000元;
7.2015年8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同学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中虚增余某某慰问费支出1000元,同时虚列章某某、邓某某等二人的慰问费各1500元,计套取公款4000元;
8.2015年9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对象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中虚增汪某某的慰问费1000元,虚列马某某、王某某等二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3000元;
9.2015年10月,被告人戚某某以中国民主促进会(以下简称民进)建德市委员会“会员活动经费”为由,用原发放清单复印件重复列支该项活动经费,从而套取公款71500元;
10.2015年10月,被告人戚某某以民建建德市委员会“2015年支部会员活动经费”为由,用原发放清单复印件重复列支该项活动经费,从而套取公款59000元;
11.2015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胡某某生癌症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中虚增胡某某的慰问费,套取公款3000元。
12.2015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学员第四季度生活补贴”为由,伪造余某某、章某某等二人的生活补贴发放单据,列支该项补贴各3150元,计套取公款6300元;
13.2015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中国民主同盟**中学**校区支部、**中学**校区支部‘盟员之家’建设经费补助”为由,用原发放清单复印件重复列支该项补助经费,计套取公款10000元;
14.2015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民建建德市委员会“困难会员慰问”为由,伪造发放清单等,虚列方某某、冯某某、诸某某等三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韩某某的慰问费700元,计套取公款3700元;
15.2015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以下简称民革)建德市委员会支付老党员慰问费”为由,更改2014年“离退休党员春节慰问报销名册”抬头,用复印件重复列支该项费用,套取公款6200元;
16.2015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民建老主委2015年新春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中虚增诸某某、程某某、贾某某等三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3000元;
17.2015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民进建德市委员会“老会员慰问费”为由,用原发放清单复印件重复列支该项费用,套取公款15000元;
18.2015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民革支付慰问费”为由,用原发放清单复印件重复列支该项费用,套取公款7400元;
19.2015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人员春节慰问补贴”为由,伪造余某某、邓某某、章某某等三人的慰问金发放单据,列支慰问费10000元,计套取公款10000元。
20.2015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民进支付表彰经费”为由,并将金额为9600元的“市**部2014年春风行动”收据作抵发票予以列支,套取公款9600元;
21.2015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党派活动租车费”为由,通过虚开票面金额为20500元的相应发票,从民主党派租车费用项目列支,而套取公款20500元;
22.2016年1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对象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列王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三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3000元;
23.2016年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春节**同学慰问”为由,伪造发放清单,虚列章某某、余某某等二人的慰问费各2000元,计套取公款4000元;
24.2016年3月,被告人戚某某以民革建德市委员会“**支部调研经费”为由,将原发放清单重复列支,从而套取公款1000元;
25.2016年5月,被告人戚某某以“慰问**委”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列蒋某某、徐某某等二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2000元;
26.2016年6月,被告人戚某某以“重点**对象慰问费”为由,发放清单中虚增汪某某的慰问费1000元,虚列朱某某的慰问费1000元,计套取公款2000元;
27.2016年8月,被告人戚某某以“生活困难**对象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列余某某、章某某等二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2000元;
28.2016年8月,被告人戚某某以“生病慰问”为由,伪造发放清单列支张某某的慰问费,套取公款1100元;
29.2016年10月,被告人戚某某以“重点**对象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列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等三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3000元;
30.2016年10月,被告人戚某某以“特需经费”、“护理费”为由,用原发放清单复印件重复列支张某某这二项金额各为1100元、3000元的费用,计套取公款4100元;
31.2016年11月,被告人戚某某以慰问“**同学”为由,用原发放清单复印件重复列支章某某、余某某等二人的慰问费各2000元,计套取公款4000元;
32.2016年11月,被告人戚某某以“**部车费”为由,通过虚开票面金额为32000元发票,在“交通费用”项目列支,套取公款32000元;
33.2016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民建建德市委员会“**村困难户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增傅某某、蒋某某等5名慰问对象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5000元;
34.2016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学员生活补贴”为由,伪造发放单据列支余某某、章某某等二人的生活补贴各3150元,计套取公款6300元;
35.2016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分别以“**部培训考察费”、“民主党派培训考察费”为由,通过虚开票面金额为45000元的发票,从“培训费”项目列支,套取公款45000元;
36.2017年1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对象生病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中虚增张某某的慰问费1000元,虚列李某某的慰问费1000元,但实际套取公款1600元;
37.2017年4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张某某特需经费”为由,用原发放清单复印件重复列支,而套取公款1100元;
38.2017年4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对象生病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列张某某、方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等四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4000元;
39.2017年5月,被告人戚某某以“重点**对象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列诸某某、徐某某、柴某某等三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3000元;
40.2017年7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对象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列方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等三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3000元;
41.2017年8月,被告人戚某某以“重点**对象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列诸某某、邵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朱某某、柴某某等六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6000元;
42.2017年11月,被告人戚某某以“重点**对象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中虚增汪某某的慰问费2000元,虚列余某某、章某某等二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4000元;
43.2017年11月,被告人戚某某以“**人员生活补贴”为由,伪造发放单据列支余某某、章某某等二人生活补贴各11700元,计套取公款23400元;
44.2017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重点**对象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列董某某的慰问费,套取公款2000元;
45.2017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第四季度市**部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补贴”为由,伪造单据列支张某某的护理补贴费,套取公款4100元;
46.2017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重点**对象(基督教人士)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中虚增吴某某的慰问费1000元,虚列徐某某成等五人的慰问费各1600元,计套取公款9000元;
47.2017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张某某护理费补贴”为由,伪造单据列支张某某的护理补贴费,套取公款23400元;
48.2017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同学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列章某某、余某某等二人的慰问费各2000元,计套取公款4000元;
49.2018年8月,被告人戚某某以“杭州市**团体羽毛球比赛”为由,按所取得的发票金额虚列比赛购鞋款项,同时将购鞋抵用券(价值4800元)均占为己有,从而套取公款4800元;
50.2018年11月,被告人戚某某以“**人员生活补贴”为由,伪造章某某生活补贴单据予以列支,套取公款3255元;
51.2018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市**会‘会员之家’项目建设”为由,通过伪造合同、以“设计服务费”等内容虚开相应发票三张,分别列支24500元、28000元、47500元,计套取公款100000元;
52.2018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系统职工运动会支出”为由,按所取得的发票金额从市**部工会账上虚列职工运动会支出,同时将购鞋抵用券(价值14000元)均占为己有,从而套取公款14000元。
二、2013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戚某某分31次套取市**会公款计709889元,其中:
1.2013年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2012年市**会趣味运动会”为由,在报销单上虚增支出金额30000元,并附所虚开的相关发票,套取公款30000元;
2.2013年年初,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专委会活动费”为由,伪造发放清单、冒充他人签字等,虚列市**会四个专委会活动经费支出各5000元,计套取公款20000元;
3.2014年年初,被告人戚某某以“2013年市**会趣味运动会”为由,按所取得的发票金额虚列趣味运动会比赛支出,同时将所购买的移动话费充值卡(价值30000元)均占为己有,从而套取公款30000元;
4.2014年3月,被告人戚某某以“省**之星奖励”为由,在发放清单中虚增钟某某等三人的奖金各1000元,虚列杨某某等二人的奖金各1500元,计套取公款6000元;
5.2014年3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2013年度调研课题补助”为由,在发放清单中虚增杨某某等二人的调研补助各1000元,虚列包某某等四人的调研补助各2000元,计套取公款10000元;
6.2014年年初,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工作委员会活动费”为由,伪造发放清单、冒充他人签字等,虚列市**会四个专委会活动经费支出各5000元,计套取公款20000元;
7.2015年年初,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2013年度‘品味书香’读书活动先进个人表彰费用”为由,在发放清单中虚增杨某某等21名先进个人奖金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21000元;
8.2015年1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2014年会员、理事外出考察学习培训费”为由,以虚开发票的金额,伪造报销单虚列市**会会员赴慈溪考察培训费用支出,套取公款60000元;
9.2016年3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小组、分会活动经费”为由,用原发放清单复印件重复列支和伪造发放清单等,虚列市**会六个小组及七个分会(小组)的活动经费各5000元,计套取公款65000元;
10.2016年3月,被告人戚某某以“表彰2014年度市**会各项先进”为由,伪造**之星等四个奖项的发放清单,虚列邓某某等28人所获奖金各500元,计套取公款14000元;
11.2016年3月,被告人戚某某以“会员邵某某**慰问”为由,用原发放清单复印件重复列支,套取公款1000元;
12.2016年年初,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结对帮扶**镇**村困难家庭”为由,伪造发放清单虚列蓝某某等8人的帮扶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8000元;
13.2017年年初,被告人戚某某以“表彰2015年度市**会先进集体及个人”为由,在发放清单中,虚增林某某等三人的优秀组长、分会会长奖金各1000元,虚列**之星等四个奖项所获奖的翁某某等36人奖金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39000元;
14.2017年年初,被告人戚某某以2016年“市**会会员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虚列郑某某等三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陈某某等二人的慰问费各500元,计套取公款4000元;
15.2017年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2016年市**会“会员生病慰问”为由,伪造发放清单虚列肖某某的慰问费1150元、刘某某等八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9150元;
16.2017年年初,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2016年会员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增汪海洋的慰问费1000元,虚列翁某某等三人慰问费各500元、余某某等七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9500元;
17.2017年年初,被告人戚某某以2016年下半年“市**会小组、分会活动经费”为由,伪造发放清单虚列市**会六个小组、二个分会的活动经费各5000元,计套取公款40000元;
18.2017年年初,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2016年‘同心**’服务支出”为由,用所虚开发票金额,在报销单上虚增市**会社会服务支出10000元,套取公款10000元;
19.2017年年初,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第四小组赴**等地开展‘探秘三江源,守望母亲河’主题活动车费”为由,伪造差旅费报销单等重复列支该项活动补助费用,计套取公款19000元 ;
20.2018年年初,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2016年课题调研成果奖励支出”为由,在发放清单中虚增第四小组奖金9000元,第一小组奖金4000元,第二、三、五小组奖金各3000元,计套取公款22000元;
21.2018年年初,被告人戚某某以“表彰2016年度市**会先进集体及个人”为由,在发放清单中虚增第二小组等四个先进小组、甘某某等三人先进分会长及李某某等二人的突出贡献奖金各1000元,伪造发放清单虚列沈某某等26人的**楷模奖励各1200元,计套取公款40200元;
22.2018年1月,被告人戚某某以“2017年市**会趣味运动会”为由,以虚开发票金额及更改报销内容,虚增报销金额列支,套取公款36000元;
23.2018年1月,被告人戚某某以“2017年市**会资助**镇**小学奖教金和乐器葫芦丝经费”为由,伪造发放清单、冒充他人签字,并重复列支该项费用,计套取公款17000元;
24.2018年年初,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2017年会员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中虚增郑某某的慰问费1000元,虚列刘某某等四人的慰问费各2000元、乐某某等九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杨某某等三人的慰问费各500元,计套取公款19500元;
25.2018年1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部分成员赴江西上饶考察”为由,以虚开发票金额从考察费用项目列支,套取公款12625元;
26.2018年1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第四小组、第六小组部分成员赴**考察”为由,以虚开发票金额从考察费用项目列支,套取公款25800元;
27.2018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市**会‘会员之家’项目建设”为由,通过伪造合同、以“设计费”、“广告制作费”等内容虚开相应发票二张,分别列支27500元、29054元,计套取公款共计56554元;
28.2018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购买书刊《**乡村》”为由,以“资料费”内容虚开发票一张,从市**会购书费用中列支,套取公款26880元;
29.2018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杭州市**团体羽毛球比赛”为由,以“体育用品”、“办公用品”的内容虚开发票二张,从市**会分别列支4677元、3503元,计套取公款8180元;
30.2018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分会培训费”为由,用市**会**分会提供的内容为“旅游综费”发票,虚列**分会赴**考察费用支出,套取公款23000元;
31.2018年12月,被告人戚某某以“市**会会员慰问”为由,在发放清单上虚增麻某某的慰问费500元、虚列廖某某等二人的慰问费各2000元和谢某某等二人的慰问费各1000元,计套取公款6500元。
被告人戚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出所侵吞的全部公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会议纪要,市**会设立、章程及公告文件,记账凭证、银行现金日记账复印件,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练某某、郭某某、吕某某、任某某、章某某等130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及相应银行票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生宏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建德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卷宗二十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