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职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221,汉族,本科文化,原白山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现住白山市浑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白山市江源区监察委留置,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江源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戚某某在任白山市实验小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该校会计李某某、出纳员万某,于2004年至2010年共同贪污学生校服款、饮用水款、报刊杂志款、课本费共计11.6万元,戚某某分得4.6万元。
2.被告人戚某某在任通化师范学院白山分院附属小学(后更名为白山市红旗小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该校会计孟某某、出纳员崔某,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侵吞学校印刷费、房租费共计11.72万元。
3.被告人戚某某在任白山市学校后勤管理中心副主任期间,伙同临时工作人员王某某,于2012年至2015年侵吞单位校服款共计6.5万元。
综上:被告人戚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共计29.82万元,个人实得所得21.8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崔某、孟某某、李某某、万某、王某某、孙某某、宋某某、苗某、何某、韩某某、崔某某、宫某某、闫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人;
3.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白山市教育局委员会文件、忏悔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白山市江源区监察委情况说明、检举材料、中共白山市江源区监察委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登记表、白山市红旗小学情况说明、白山市机构编办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租赁协议、记账凭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现金日记账、学籍管理统计表、白山市监察委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据、银行流水、通化师院白山分院附属小学印刷厂企业档案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数额巨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到案后有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被告人到案后积极返赃;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猛
检察官助理:付宝龙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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