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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诈骗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某区晋城**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戚某某利用李某乙、李某甲想找宅基地建房的心理,虚构事实并以“可以帮忙找熟人批地基手续、交纳相关手续费”为由,多次向李某乙、李某甲夫妇索取费用,李某乙、李某甲多年来误认为戚某某有关系、能办事,先后向其亲属借款99600元交付给被告人戚某某,至今,李某乙、李某甲夫妇未获得任何地基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辨认笔录及照片;3.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玲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晋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主要证据目录二份

4.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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